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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
2012年04月17日 00:00

我校1998年9月9日发布了《烟台师范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改革办法》(烟师院字〔1998〕67号),实施五年来,保证了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,节省了公费医疗开支。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,保证教职工就诊医疗需要,根据国务院、省政府、烟台市政府关于公费医疗改革的文件规定,总结吸收五年来改革的成功经验,按照公费医疗体现效率优先、兼顾公平、最大限度地照顾年龄较大的在职职工、离退休人员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成立领导机构,加强对我校教职工医疗改革的领导

成立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(以下简领导小组),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,成员由后勤管理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、监察审计室、学生工作处、工会、离退休工作处、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
办公室设在校医院,校医院院长兼办公室主任。

二、门诊医疗费

(一)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、门诊补助

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实行包干,并根据在职职工、退休人员就医用药情况适当增加门诊医疗费。

在职教职工月门诊医疗费=年龄系统×(本人年龄-17)+工资系数×本人月工资基数。

离退休人员月门诊医疗费=年龄系统×(本人年龄-17)+退休费系数×本人月退休费基数。

其中年龄系数为1.5,工资系数为0.06,退休费系数为0.06;在职教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为本人月工资应发额扣除煤气补贴、独生子女费、公积金、住房补贴、养老保险后的余额;退休人员的月退休费基数为退休时的原工资加上退休后按国家、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扣除煤气补贴、住房补贴后的余额。执行中小学、幼儿园、中专工资、离退休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计算工资基数、离退休费基数时还需扣除相应提高的10%的部分。

门诊医疗费包干后,门诊医疗费自理,超支不补,节余归己。

后勤各中心、校办企业等自负工资和校内津贴的单位,以及以个人名义承包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,学校不发给门诊医疗费,可参照此标准自行发放。

门诊医疗费由人事处根据人员工资、离退休费、年龄变动等情况,通知财务处确定调整发放标准。

(二)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

离休干部在国家、省规定的范围(用药目录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)内,据实报销。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每半年集中办理报销一次。报销时,需带交款单据、门诊处方及病历,经校医院院长签字。离休人员门诊原则上在校医院就医。经批准在校外指定医院就诊报销时,需带病历、转诊单、交款单据及处方,经校医院院长审核。

离休干部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,门诊医疗费也可参照在职人员的计算办法,实行包干使用,按月发放,以年度计算,节余归己,超支报销。

三、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大病住院有关规定

(一)大病统筹规定的大病范围按照《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认定细则》(详见附件二)(烟医改发〔2000〕6号)确定的范围执行。

统筹病种患者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:

1、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以外的药品。

2、治疗非统筹病种的药品。

3、在非定点医院、药店购买的药品。

4、处方、发票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药品。

5、超过正常剂量的药品。

6、非统筹病种的治疗、化验、检查费用等。

(二)大病住院、转住院规定

1、在校医院住院。经临床及有关辅助检查确诊后为大病需住院,经主治大夫签署意见、科负责人审核,报校医院院长审批,可以办理住院手续。

2、转本市医院住院。确因学校医院治疗条件所限,经主治大夫签署意见、科负责人审核,报校医院院长审批后,方可转入本市医院住院。未经批准自行转院者,一切费用自理。

3、转市外医院住院。经批准在市区医院住院的患者,市内医院认定确需转诊到外地医院住院,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、校医院院长签署意见,报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,方可转市外医院。擅自转住院者,一切费用自理。

4、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救治时,所花费的医疗费用,需持有当地就诊医院(乡镇以上公立医院)的病历、处方、住院收据和急诊证明(或盖有急诊的病历、处方),经校医院审查签字后,按有关规定报销。

5、除特殊病例外,外出复诊、检查等门诊及住院医疗费、路费原则上不予报销。

6、教职工因大病住院前,应按学校考勤规定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,报销医药费时,须附带请假条。人事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。

7、患者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的,须经校医院院长按规定报销范围审批,否则不予报销;诊疗项目管理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严格按烟劳社发〔2000〕91号文规定执行。

8、我校指定医院为毓璜顶医院、烟台山医院、中医院、传染病医院、肿瘤医院。原则上不向非指定医院就诊。如病情很特殊,需经校医院批准,方可到非指定医院就诊(非指定医院必须是国家开办的医院,私营、个体、合资医院不予报销)。

9、根据《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》规定,各级医院普通床位收费报销标准为:一级医院每床日6元;二级医院每床日10元;三级医院每床日15元。鉴于有的医院改善了住院条件,提高了收费标准,对批准外诊住院的职工,可按医院普通床位费收费标准报销。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干部,其住院床位费用按市保健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。

10、居住外地的离休人员患病急诊可在当地乡镇以上医院就诊,凭急诊病例、药费明细和发票到校医院审核签字,办理报销手续。

四、住院或外转住院借款规定

(一)患者住院学校一般不予借款。确因家庭困难需借款,在患者花费达40000元后,持40000元交款押金和催款通知单经校医院、医疗改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,方可借款。借款时须预交住院自理部分基数,以及借款额相应自负部分。

(二)因病住院的教职工严禁长期挂名(在家住宿)住院。康复出院后,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到财务处结算,逾期将按规定收取借款利息。

五、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规定

(一)凡符合大病范围住院的,实行住院费一次性结算,首先职工个人按所住医院的不同负责相应的自理标准(起付标准),其中校医院800元、本市区医院1000元、本市区外医院1200元。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学校负担的比例分别为:起付标准至5000元(含5000元)的部分按70%支付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的部分按75%支付;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(目前暂定为40000元)的部分按80%支付。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%。

(二)患大病需长年治疗的教职工,经批准,其每半年期间的住院医疗费,可视作一次结算,按同类人员住院医疗费一次性结算的办法报销。

(三)目前公费医疗费拨款为财政性定额资金,不能保证教职工正常的基本医疗需求,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教职工适当补贴。教职工住院暂以每年累计4万元为最高支付限额。确因家庭生活困难者,超出部分,可通过学校资助、单位补助、职工捐款、社会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,但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。

六、有关要求

(一)为加强我校医疗管理,大病住院用药及离休人员门诊用药严格按《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(烟劳社〔2002〕25号)所列示的范围报销,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全部自理。校医院应加强收费微机管理,明确显示各种药品的品名、单位、数量、金额,各种收费应明码标价,定期进行药品材料清查,做到帐帐、帐实相符。

(二)后勤管理处要按合同规定加强对校医院内部管理及医疗服务的考核;财务处、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大病住院相关费用报销、门诊医疗费、药品材料价格、库存的审查;工会要负责收集教职工对医疗费管理的意见,以保证公费医疗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。

  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
(摘自烟师院字〔2003〕107号)